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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的三种典型模式
2019-09-07 16:28
  

  专利交易市场从个案来看,从买方角度考虑的交易模式会使买方略微占优,但从宏观的长远眼光看,从买方角度考虑的交易模式有利于阻隔“垃圾专利”及其专利权人,为买方防范法律风险,增加买方对交易的信心,从而促成交易,加速专利权的转化。今天小马专利网就来探究下专利交易市场中遇到的三种典型交易模式。

  模式一:专利权和涉及后续开发的技术资料一并收购

  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的规定,转让专利交易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交易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买卖双方可以将专利交易及涉及后续开发的技术资料的转让通过一份合同规定,也可以将专利交易内容作为主合同,将涉及后续开发的技术资料转让作为从合同。无论采取何种合同形式,合同中对于主要标的专利权转让后的风险——专利权被无效掉的风险,必须做出约定,在买卖双方中分配相应的风险承担责任。

  此种交易模式的优点是,交易完成以后买方不受卖方牵制,可随意使用专利权;可使用买方自己的研发人员进行后续开发,开发流程便于监控;获得的技术也可独立享有专利申请权;手续相对简便,需要在国知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

  此种交易模式的缺点是,由于将卖方与专利权及后续开发的关系剥离得较为彻底,卖方的报价会比较高;专利权以及后续开发涉及的非纸质技术资料的移交难以利用合同规定;更换开发团队会大概率的拖长研发周期;开发成本和技术风险由买方承担。


专利交易的三种典型模式.jpg


  模式二:收购专利权后委托卖方后续开发

  关于收购专利权部分同模式一,此处不再赘述。

  由于卖方将专利交易转让给买方与买方委托卖方进行技术开发并没有逻辑上的必然联系,二者也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委托卖方后续开发应当单独订立一份书面合同。单独订立一份合同还有一层考虑,就是如果委托后续开发合同出现争议,导致解除合同或者宣告合同无效等,不会影响到专利交易合同的效力。

  此种交易模式的优点是,买方获得专利权所需支付的资金较小;买方所承担的后续开发的成本与技术风险可以通过委托开发合同转移给卖方;手续相对简便,需要在国知局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

  此种交易模式的缺点是,买方支付给卖方的后续开发劳务费用难以详细计算,金额不易把控;专利权以及后续开发涉及的非纸质技术资料的移交难以利用合同规定;买方对于后续开发过程的监控力度较小。

  模式三:卖方以专利权及后续开发的非专利技术出资入股买方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前述两种模式的本质是专利交易行为,此种交易模式的本质不同于前述两种模式,是一种投资入股行为,因此同样需要订立书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各地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细节性规定略有不同,投资入股的合同可能需要使用受理买方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格式合同,或者经其审核。投资入股合同中应当对卖方持股比例、分红方式、表决权等做出约定。

  此种交易模式也有其缺点:1、对专利技术本身的“含金量”要求较高;2、手续较为繁琐,除了国知局方面的手续之外,还要办理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修改章程、工商变更等手续(如果买方是上市公司或者挂牌公司,所需手续会更为繁琐);3、双方的诚信和对交易、合作抱有的诚意也是决定此种交易模式成功实现的关键。

  第三种交易模式需要“天时地利人和”。不过,相信在我国专利申请量跃居世界第一、有价值高价值专利数量飞速增加、企业管理愈加科学正规、市场参与者诚信度不断提高、创新创业风潮和价值投资风潮的流行的多重背景下,此种专利交易模式会被越来越多的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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