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贯标认定代办资讯 专利申请公司资讯 商标代办资讯
专利被非法转让后,专利权到底属于谁怎么认定?
2019-09-07 16:24
  

【基本案情】
 
惠阳科惠工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惠公司)于2008年申请“二阶激光盲孔‘UV+酸性蚀刻+CO2’制作方法”发明专利并最终获得授权,授权公告中登记的专利权人为科惠公司,发明人为赵传生、陈志宇,联系人为陈志宇。后科惠公司未按时交纳专利年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终止通知书,因陈志宇为该专利的联系人,故收到了通知书,但其未将通知书转送科惠公司。
 
随后,陈志宇全权委托律师办理涉案专利的恢复和转让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盖有科惠公司公章(后经查,并非科惠公司公章)和“陈志宇”签名的《委托代理协议》、《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后,经审核通过并恢复了涉案专利,办理专利权转让公告,将该专利转让到陈志宇名下。
 
但科惠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从未提出或同意任何专利转让意思表示,对转让事宜完全不知情,在得知专利权被非法转让后,也立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申请文档查询和复制,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专利权转让协议》不成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案件评析】
 
获得专利权利之后可以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进行专利权利的使用和流通。专利权转让是直接将其发明创造专利的所有权或持有权移交给受让方的技术转让形式。正常情况下进行专利转让,需要就转让事项达成协议的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专利权转让合同,准备转让申请需要的相关文件,再递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待转让的审核结果。
 
本案中,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有关该专利转让的材料看,被告及律师代理公司提交的内容是符合恢复该专利权利并进行转让的文件要求的。但是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本案的《专利转让协议》作为民事合同,其成立也必须具备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而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合同双方并没有就合同事宜进行过协商。且从原告收集的证据可知,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转让协议》、《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专利权转让协议》等材料中原告的签章与原告备案的公章在细节上有区别,也可以印证原告提出的自己一方无转让涉案专利的意思表示的主张。所以该《专利转让协议》并非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因而不能成立。
 
由于涉案《专利转让协议》不成立,其内容不发生法律效力,该专利之权属不能据此变更,被告不能因此成为其专利权人。
 
【律师提醒】
 
科惠公司是否还拥有专利权利?

       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权人为维持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应缴纳专利年费。当权利人未按期缴纳年费的,该专利将进入为期半年的宽限期,并从应缴年费到期之日起的第二个月开始收取滞纳金,截止到第六个月。若六个月内为还未缴纳年费及滞纳金,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通知,宣告该专利无效。
 
所以尽管涉案专利是科惠公司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但目前该专利是否仍应归属于科惠公司,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审查原告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专利年费等事宜后确定。


Copyright © 2009-2019 鼎圣知识产权 版权所有

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忠信路9号汇亿财富中心1604-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