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是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因此,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证据以及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
商标被撤三根据要求要怎么答辩
应注意上述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商标被提撤三年不使用若放弃答辩,注册商标将直接被商标局撤销。
(2)撤三年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证明其商标存在使用事实的唯一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连续三年未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
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不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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