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的程序:
(一)企业自我评价及请求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工作网”,对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则条件,进行自我评价。以为契合确定条件的,企业可向确定组织提出确定请求。
(二)提交下列请求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请求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合同)、出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份额阐明;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讨开发费用情况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并附研讨开发活动阐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组织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实践年限缺乏三年的按实践运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三)合规性检查确定组织应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定专家库;根据企业的请求材料,抽取专家库内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检查,提出确定定见。
(四)确定、公示与存案确定组织对企业进行确定。经确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理工作网”上布告确定成果,并向企业颁发一致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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