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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被欧盟无效
2019-10-12 11:58
  

欧盟一般法院已对奥地利红牛有限责任公司(RedBullGmbH,以下简称“红牛”)的蓝/银色彩标志案作出判定,称仅仅两种色彩毫无次序的并排缺乏满足的精确性和共同性,因此无效。

 

11月30日,欧盟一般法院对红牛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之间的两件事例(事例号:T-101/15和T-102/15)作出判定。此案触及红牛的两次欧盟商标请求,拟注册类别为第32类(功用饮料)。

 

2002年,红牛第一次提交了色彩组合商标请求,该标志的描绘为“两种色彩的份额为50%:50%”。2010年,红牛提交了第二次请求(如下图),标志的描绘为“两种色彩的份额相同,彼此并排”。

红牛蓝银标志

欧盟知识产权局依据标志的固有显著性同意这两个标志的注册,但波兰公司OptimumMark对标志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

 

2013年10月,依据《共同体商标法令》第7条(1)款(b)项的规则,负责商标撤销的部分认为这两个标志缺乏显著性特征,因此宣告其无效。该部分称这两个标志仅包含“两种或多种色彩的并排,非常笼统,没有轮廓”。

 

2014年12月,欧盟知识产权局第一复审委员会支撑以上判定。2015年4月,红牛向欧盟一般法院起诉。2017年3月10日,欧盟一般法院进行了审理。欧洲商标权人协会(Marques)作为支撑红牛的一方加入诉讼。

 

欧盟一般法院在判定中称,依据《共同体商标法令》,契合以下条件的色彩和色彩组合标志可注册为商标:(1)为一种标志;(2)可以用图形表明;(3)可以将一个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区分开来。

 

正如在Sieckmann事例与后续其他事例中所清晰的,图形表明“有必要清楚、精确、独立、易于了解、可辨认、耐久且客观”。欧盟一般法院指出,这意味着“一种标志有必要能清楚、共同并耐久地被感知”。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复审委员会的判定是正确的,即红牛的图形表明“答应了两种色彩的几种不同组合”,附带的描绘“未能以一种预定和共同的方法为色彩的次序摆放提供额外的精确描绘”。

 

欧盟一般法院称,复审委员会的判定与欧盟法院对HeidelbergerBauchemie事例的判定共同。然而,这并非意味着次序摆放描绘对色彩组合标志是总是必需的,只有图形表明中的色彩摆放不明显时,才需求描绘。

 

红牛还对复审委员会的判定提出质疑,其依据是审查员承受商标请求的现实以及欧盟知识产权局过去的惯例可合法猜测其标志有效。

 

可是欧盟一般法院指出,法令确定性的要求比私家实体公司的任何合法等待更重要,请求人不能依据以前的判定而判定惯例的存在。

 

因此,欧盟一般法院驳回了该诉讼并支撑复审委员会的判定。现在红牛可对欧盟一般法院作出的判定向欧盟法院提起上诉。

 

图形表明已重新的《欧盟商标法令》中移除,新法令自今年10月1日起收效。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Wessing)的合伙人兼Marques的代表罗兰.马林森(RolandMallinson)称Marques对欧盟一般法院的判定不满。

“我们支撑红牛,由于我们认为最初的判定不公正地对注册这些经过广泛使用而取得显著性的标志设置了过高的限制。”

“现实上,即使每个人都知道两种特定色彩组合的标志可极大地区别产品或服务的来历,现在的判定却不可能保护这种组合标志。”

马林森指出,他特意穿戴位于伦敦罗德板球场的马里波恩板球沙龙的红黄色彩服装到会法庭的审判,以此强化他的观念。

“单一色彩标志比色彩组合标志更易取得专有权,这不合逻辑。无论在此案中还是依据新的《欧盟商标法令》,Marques都巴望看到答应色彩组合标志注册的法令解说。新的《欧盟商标法令》废除了图形表明的要求并承认‘所见即所得’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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