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三申请全称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撤三申请的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九条中,“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就是说提出商标撤三的人可以是任何人,只要有人发现某个注册商标长达三年时间未使用,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三申请,请求无效该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按照自行办理和委托商标代理办理,商标撤三申请的流程可分两种。第一种,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第二种,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办理商标撤三申请按商标类别收费,一个类别撤销商标费为500元人民币,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当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后,商标局会给注册人下发《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这个时候商标持有人可以自收到这份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商标局对证据材料进行证据审查和事实认定,果审查认定该证据可以证明注册商标在指定3年期间内有实际使用,会下发一份“商标注继续有效的决定书”,反之,会下发“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书”。若是证据不能够使商标局信服,收到撤销商标决定书,商标持有人不服这个决定的,还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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