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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2019-09-18 16:34
  

摘要

面向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或2017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应重新认定的企业。通过市级高企备案,可获得最高250万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最高15万的一次性补助、优先获得科技金融支持和我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主要申报条件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扶持重点

  面向未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或2017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应重新认定的企业。

支持方式及金额

  1、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决定的实施 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可达到250万元。

 

  2、一次性奖励。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即培育出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叠加合计15万元的市级财政扶持,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3、科技金融扶持。

  凡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已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再备案登记,直接享受科技金融等相关扶持政策。

 

  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享受各区出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扶持措施。

申报材料

  1、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厦门市科技信息网(www.xmsti.gov.cn)的“业务办理-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栏目填写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附件3),并将纸质材料报送其财税隶属区的科技部门。网络申报材料的内容需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申报材料下载查看:

  1、《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登记申请书》

  2、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报材料清单(2017年版)

  3、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数据一览表

 

  2、各区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各季度的申报截止日后2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及汇总表报送至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对各区报送的企业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备案登记。

联系方式

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7月14日

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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