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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解析】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019-09-18 16:36
  

【重要提醒】:如果想申报18年高企但还未申报专利的,请在抓紧完成专利的申报工作。虽然高企申报时间有可能延长,但仍建议按5月申报来做相关准备。近期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时间有所加长,所以请建议客户尽早进行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筹划和准备。

 

2016年出台新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进行了很大的修订。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更注重实际,更加结合了研发型企业的运营来做的调整。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的定义

根据2016年工作指引的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与2008年的旧政策相比,新规定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取得地点,只能是在中国境内,不支持通过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

另外,新规定更加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属人,必须为申请企业,而非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名下等。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2.知识产权的类别

1)2016年新规定增加了知识产权的分类评价,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的知识产权分为两类。其中: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对知识产权进行分类评价更好的符合研发型企业的实际情况,因为Ⅰ类知识产权研发时间长,申请知识产权的周期也长,如果要求企业在申报高新的每三年期间都需要提供Ⅰ类的知识产权,那要求有点太高。从另外一方面可能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或导致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高新企业认定的几率。

在申报高新过程中,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仅限使用一次。则反过来可理解为Ⅰ类的知识产权可以反复使用。

2)从知识产权的种类来看,2016年新规定的类别一共是九类,比2008年新增加了三个种类,即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及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另外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也做出了调整,在2008年的旧政策的规定中,对外观设计进行了限定,即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 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而2016年的新规定直接取消了这个限制,只要是外观设计专利即可。

 

3.知识产权的数量

2016年工作指引中针对知识产权的评分标准中,对知识产权的数量(总分值是8分)的要求是Ⅰ类知识产权拥有1项及以上的,可以取得7-8分;Ⅱ类知识产权拥有5项及以上的,可以取得5-6分。

 

4.知识产权的评分指标

2016年工作指引对知识产权的评分标准分为了五个小类,总分值为≤30分,每个小类对应相应的分值,分别为技术的先进程度(≤8)、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知识产权数量(≤8)、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及(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2)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这个评分标准让专家在审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时更加准确的判定企业的情况,更加合理的给予对应的分值,减少专家的主观能动性,可见知识产权的重要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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