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创新券管理,充分发挥创新券服务企业的作用,加快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此修改完善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是指为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府向企业无偿发放的一种凭证。每张创新券兑现金额不超过4万元,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
第三条凡在北辰区注册,符合申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领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
第四条企业申请创新券需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北辰区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券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税务部门盖章的近三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和加盖企业财务章的近三年资产负债表;
第五条创新券发放及使用程序:
(1)企业向主管部门提交创新券申请材料,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科委上报推荐意见;
(2)区科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确定拟享受创新券企业名单,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创新券。
(3)企业领取到创新券后,与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向区科委申请兑现资金。兑现时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创新券、发票、银行回单及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等材料。
(4)区科委根据企业提交的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拟兑现创新券企业。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的企业不予发放创新券:
(1)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近一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经审核不具备条件等其它不应发放情况的。
第七条企业和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到区科委备案。区科委留存企业与服务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原件。
第八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以专项审计报告为准)500万元以下的,每张创新券最高兑现2.7万元;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每张创新券最高兑现3.2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每张创新券最高兑现4万元。
第九条对弄虚作假,骗取创新券的企业不予资金支持、已经兑现的,追回资金。三年内不再给予各级科技政策支持。
第十条本细则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以往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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