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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高新区关于组织申报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等奖励资金
2019-09-21 09:25
  

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州高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十条措施》及《福州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十条措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局从即日起开展我区2017年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奖励资金申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1.在福州高新区内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2017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

  3.2017年新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

  4.2017年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较强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的管理团队,无行政处罚或违法不良记录。

  二、奖励标准

  1.创新型企业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2.高新技术企业

  对新认定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从投产年份起,按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区地方留成实际入库部分的一定比例分年度予以奖励,奖励年限及比例为:前2年每年80%,后3年每年40%。

  3.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

  对纳入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培育对象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创新型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认定各类称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批文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2017年度纳税证明。

  (二)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认定各类称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高新技术企业批文及证书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2017年度纳税证明。

  (三)申请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奖励:

  1.新认定各类称号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2.福建省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批文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三证合一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2017年度纳税证明。

  四、申报程序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于5月8日前将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区科技局,逾期视同放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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