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备案
1.备案条件与程序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经营场所,申请备案时在厦门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近一年缴交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超过6个月(含)的职工不少于5人;
(五) 近一年销售收入一般不低于50万元且不高于2亿元,若低于50万元的,其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50万元;
(六)近一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七)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八)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申请备案材料
(一)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三)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四)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3.取消资格情况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第九条要求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的;
(四)连续6个月未报送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数据的。
因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市级高企资格的,依法追回相关奖励资金,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上报“厦门市信用管理工作平台”。
4.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奖励
首次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入库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即培育出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叠加合计15万元的市级财政扶持,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
(二)科技金融扶持。
凡符合工信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已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的视同为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不再备案登记,直接享受科技金融等相关扶持政策。
(三)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获得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享受各区出台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配套扶持措施。
(四)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奖励。
鼓励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经费数额,按照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决定的实施 意见》(厦委发〔2016〕21号)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每年每家企业补助额度最高可达到2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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