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申报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文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
政策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三、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申报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履行备案手续,同时妥善保管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格式见“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本公告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1月1日以后按“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1月1日前按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
政策申报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同时废止。(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