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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容易出现的10个误区,请注意了~
2019-09-04 14:00
  

  误区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预缴时不得享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误区7: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形成的亏损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误区8:企业从事研发活动,但是研发最终失败,未形成成果,研发费用不可以申请加计扣除。出成果的研发费才能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误区9: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的不同研发项目汇总核算。

  正解:可申请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必须按照《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误区10:企业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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